摘要:消费者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费法》第55条规定,以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提出3倍赔偿时,必须提供商家存在欺诈证据,否则其主张不能被支持。
关键词:消费欺诈
一、案件主要事实:消费者蒲某在××通讯公司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在旅游过程中不慎掉入湖中,虽及时捞起,但手机部分功能失效。蒲某随机联系××通讯公司要求帮忙解决,该公司工作人员同意回来后,将手机带到店铺检查处理。蒲某回来之后,来到××通讯公司,经工作人员检查发现手机严重进水,原因系消费者自身使用不慎所致,维修费用需消费者自己承担。消费者蒲某不同意,认为购买该手机时,××通讯公司销售人员给其介绍该款手机具有水下拍摄功能,其当然能够防水,不可能掉入湖中就会进水导致功能失效,认为之所以失效是××通讯公司夸大了手机的防水功能,存在消费欺诈,不同意承担维修处理的意见,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费法》第55条规定。对商家在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的,按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8888x3=26664元)赔偿消费者。协商未果,消费者蒲某提起诉讼。笔者作为被告××通讯公司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主张消费者提出购买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必须有证据证明,如果没有,同时商品的损害事实使用人存在过错的,提供商品的商家不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该案一审,法院以消费者未能提供××通讯公司在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证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消费者不服启动二审,二审法院以××通讯公司在接修手机时,维修人员不具备苹果手机维修资格为由,存在一定过错,另辟思路,改判一审结果,判令××通讯公司为消费者蒲某更换同款、同型号手机一部。
笔者作为代理人,认为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尤其是超越上诉人请求判决,严重违反诉讼法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三、案件典型意义:1、消费者在一定层面是弱势,但在主张维权时,必须要实事求是;同时要注意固定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商家夸大商品性能的介绍证据,自己正常使用商品的证据。该案中消费者庭审中展示了一段手机水下摄影的宣传片段,但是无法证明是苹果手机的宣传,更不能证明是商家提供的。2、代理人的勤勉尽职。为26664元的标的,从一审到二审,再为8888元到省高院的再审,前后历时两年,为商家的利益,更多是为民营企业的商业信誉,赢得了清白,彰显了律师情怀。
作者:雒缨 律师
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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