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邹某在广元市某小区监控室上班时,被害人张某某(女,生于2013年2月4日)与两名小伙伴到监控室玩耍。邹某趁同事刘某在旁边玩手机,张某某左右两名小伙伴看监控之际,其用右手采用抚摸、按压张某某阴部的方式进行猥亵。
二、诉争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
1、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2、被告人是否成立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情节;
3、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
三、辩护词或者代理词正文
结合本案的事实及证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共在起诉书中,将小区监控室定性为公共场所,辩护人认为不准确。1、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分七类28种,明确了公共场所的分类,小区监控室不在此内。2、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空间上的开放性,即要求对全体社会公众开放,仅对特定人员进入的场所就不属于公共场所,当然不同的公共场所由于功能上区别开放程度有所不同,人员上的多数行和不特定性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无任何限制。任何社会成员无需履行其他限制性的手续即可随意进出,具有社会活动性及场所的功能用于满足公众的社会需求,也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但小区物业的监控室是供企事业内部使用的办公室,除非特定人员能够进来(经公司同意需要调取监控的人员),它不具有公众性。再者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对小区监控室的性质进行调查及问卷,并专访了多处小区物业专业管理工作人员,以及询问过数个小区业主和公众人员,没有一个人认为小区监控室是公共并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由此可见将小区监控室定性为公共场所,超出一般国民预测可能性。所以公诉机关将小区监控室扩大解释为公共场所已经成了类推解释。3、依据刑法同类解释的规则。即当刑法条文中设置了概括性词语,应当依据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或同级事项确定其含义及范围。《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犯罪的意见》第23条已经对公共场所设置了概括性规定,将小区监控室解释为公共场所超出了公共场所同类或同级事项的含义。4、本案被告虽然有当众情节,但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是一个并列用语,如果某一个情节不成立,都不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由于刑法第237条与治安管理处罚44条,对于猥亵情节及手段没有具体区分。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第一、一年之内有两次以上的猥亵行为;第二、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第三、在公共场所猥亵;第四、造成轻微伤以上的结果,而被告人并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和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不满14岁的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些猥亵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的效果。这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需要制定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相互区别的标准加以区分。
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公安机关的抓捕经过,张兵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的口供笔录等都能证实这一点,被告人在明知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报警以后,被告人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抓捕,抓捕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首先被告人当时旁边是有其他人在场,此时被告人在监控室开始的触摸行为,是一种长辈对晚辈的亲昵行为,由于是异性的一个行为接触,突然临时产生犯意,在那一刻男性本能没有控制住,并非当众不计后果,事发后被告人也深感后悔。
被告人具有符合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取得被害人和法定监护人的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不再追究,4、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以及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没有精神上的损害,以及其他严重后果和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5,被告人是初犯,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平时社会表现良好,所涉及此案为初次犯罪,也是临时起意,被告人多次流露出悔罪态度。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缓刑或者拘役就能达到罪责相适应的效果。过于使用严峻法反而使社会徒增暴戾。以上意见敬请人民法院依法采纳!
四、法院的裁判结果
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未采取辩护人有关量刑的建议,但采取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成立坦白,自首以及小区监控室不属于公共场所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律师后语
作为一名律师,首先在办案实践中除了要通晓法律还应该要将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现实的案件中。其次对于任何一个委托案件一定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心去办,律师除了要追求好的诉讼结果还要给当事人留下良好的印象,虽然有时候我们已经尽力了,但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还是不满意,我们就需要调整好心态,积极认真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即使免不了当事人的抱怨,但也问心无愧。最后要始终对自己的辩护或代理观点有信心,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辩护策略,都要先自己确信自己的辩护或代理观点正确,才能进一步去影响、说服别人。
作者:韩勇律师
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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