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劳动用工类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市公司因xx省公司的经营策略改变,将劳务外包业务全部停止,这就导致原来的经营此项业务的大批员工被返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也因劳动合同到期随即解聘被返员工,被解聘的员工一起去省公司拉横幅,喊口号,导致了一些负面影响,并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经了解情况发现,被解聘员工要求某市公司双倍赔偿,并且不认可和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某市公司对员工提出的条件,不知所措,不知该不该赔付。在了解了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和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资料后得出了处理结果,不应该双倍赔偿。经与被解聘员工分别沟通重点析法,让被解聘员工认可了正常的补偿方案。
案件点评:
本案在于劳动关系复杂,被解聘员工当初由某市公司招聘,在经营中又将人员的劳动关系转移给外地的几家劳务派遣公司,但又未对前期的劳动工作年限补偿。依然由某市公司发工资,人员考级评定,并实行严格的劳动纪律。导致最后劳务外包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依然认为他们是某市公司的人。在本案处理中作者适用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年限,在进行补偿时一并计算”。这种补偿办法既合法也合情,且双方都能接受。但从本案中看出双方的法律意识浅薄,特别是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根本没有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千方百计想规避用工责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妥善处理,被解聘员工也未在当时维护自身权益,后虽经做大量工作平息此事。但是还是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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