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依法息诉息访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保障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初,在市区某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夏某某认为工地打桥桩施工影响到自家房屋结构,多次阻工,造成工地无法正常施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矛盾双方协商处理,施工方派遣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协商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对骂,扭打,导致房屋所有人夏某某(64岁)回盲部三处破裂构成重伤。
事情发生后,施工方对受害人进行了及时救助,并且主动支付医疗费用,想方设法取得夏某某及家属谅解,加害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夏某某受伤后,其子女四处上访,提出上千万经济赔偿的诉求,并且夸大事实要求查处黑恶势力。加害人也无法认同受害人要求,同时认为受害人非法阻工,不依法维权,有错在先,宁愿承担刑事责任也坚决不愿意承担经济赔偿。事件进入僵持阶段;受害人家属不停的阻工、上访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和政府形象,政府成立派出所、办事处,居委会等部门组成协调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双方协商、和解;收效甚微;耗用大量人力、无力。
案件很快进入司法程序,办案机关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工作,多次了解双方诉求,告知双方诉求在法律上的规定,让双方依法维权、抛弃不合法诉求,通过法律思维回归理性维权;承办法官全方位审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受害人在案件中的过错做了详细分析和归纳,对受害人非法阻工、私自切断施工电源等阻工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同时告知其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在加害人方面,法官对加害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谴责,对其自首、悔罪等进行了肯定,对加害人的正当防卫、无伤害故意都给予否定,并且对不能达成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在法官的说服教育下,双方对自己的权利、责任、对各自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了清楚的认识,在法院主持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很快达成和解、谅解协议,并且签订谅解书。之后法院及时判决,加害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且按规定履行了自己的金钱赔偿义务,法院判决加害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加害人认罪服判;受害人不在阻工,息诉息访。
案件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案件点评:
这是本律师从事发、协商和解到审判阶段全程参与的市重点工程息诉息访案件;由于受害人对权利期望值过高导致过度维权,加害人不能冷静、理智导致事态扩大;事件发生后,双方不能相互信任,对法律片面理解,各执己见导致矛盾不能及时解决。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后,无论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在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下,受害人不在漫天要价,愿意回归案件事实,加害人也明白其可能面临的严厉法律制裁,最终受害人得到了及时赔偿,加害人得到了法律的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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