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下午,由青年律师吴清平分享《民法典》债的加入,全所人员积极响应参加。
吴清平律师主要分享了《民法典》中两个方面:
1、《民法典》中关于“债的加入”的规定及解读;
根据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债务承担有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转移;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加入。《合同法》第84条(《民法典》第551条)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但《合同法》并未规定有关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内容,《民法典》正式将并存的债务承担纳入法典,从而建构起较为完整的债务承担制度体系。《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约定不明时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认定规则。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根本区别在于,第三人承诺承担债务后,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务关系,即债务人是否继续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承担债务时,尤其是在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三方协议中并未明确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务关系时,如何认定三方协议中约定的性质究竟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对债务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
通过吴清平律师的精彩分享,让各位律师更加深入的了解《民法典》中对于债的类型,民法典,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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